在跨境电商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以其显著优势占据行业主导地位,年进口规模突破千亿元,业务占比超 90%。然而,伴随业务快速增长,超保质期、包装损坏等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库存商品的销毁、退运需求日益凸显。为填补监管空白,2025 年 4 月 30 日,海关总署发布第 79 号公告,对跨境电商销毁退运相关事项进行了全面规范,旨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接下来,将为您详细解读这份公告的核心要点。
近年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呈迅猛发展态势,已然成为我国扩大进口、刺激消费的关键力量。其中,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1210)凭借物流时效短、商品品类丰富等突出优势,深受消费者和企业青睐,业务量在整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中占比超 90%。但在实际运营中,因商品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包装损毁、质量不达标、品牌问题、国家政策限制等原因,导致大量库存商品无法正常销售,企业对于这类商品的销毁、退运需求急剧增加。此前,相关监管政策存在一定空白,使得企业在处理此类业务时缺乏明确指引,因此,海关总署及时出台政策,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和规范迫在眉睫。
此次公告参考了《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194 号)等既有规定,并结合行业发展现状,清晰界定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申请销毁处置的情形。当商品无法办理退运手续,且出现以下情况时,企业可申请销毁:
①商品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例如食品、化妆品等临近或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已不适合销售;
②商品或包装严重损毁,无法通过正常渠道销售,如电子产品包装破损影响二次销售,或商品本身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③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禁令禁止销售,或企业因自身原因主动召回的商品;
④因品牌授权问题、质量不符合国内标准等原因,无法在国内市场销售;
⑤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等导致商品损毁;
⑥其他确实无法实现内销的特殊情形。
为确保销毁业务规范有序开展,公告对仓储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销毁业务时需提交的资料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①详细的情况说明,阐述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需要销毁处置的具体原因;专业的销毁处置方案,规划如何安全、环保地完成销毁工作;以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的授权证明,证明仓储企业具备处理该业务的合法权限;
②《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申报表》,用于记录商品基本信息、销毁计划等关键内容;
③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证明其具备开展销毁业务的专业能力;同时还需提供仓储企业与销毁处置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④海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资料。
公告对销毁业务流程进行了细致梳理,确保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首先,申请销毁的仓储企业必须先取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的授权,然后按照要求向海关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关资料。其次,待海关审核同意后,仓储企业凭借《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申报表》办理出区申报手续,并组织实施销毁工作。最后,在销毁完成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仓储企业需向主管海关提交《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详细的装卸和销毁记录,以及《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证明》等资料,以便海关进行后续核查。
为保障销毁作业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公告对销毁作业提出了多方面要求。在企业资质方面,销毁处置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销毁处置业务,若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商品的销毁处置有特殊资质要求,则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作业地点方面,原则上销毁应在区外进行,同时需申报监管方式为 “料件销毁”(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0200)的保税核注清单和核放单。若销毁处置过程中产生收入,企业需按照相关税收规定办理纳税手续。此外,仓储企业或销毁处置单位必须对装卸、销毁全过程进行视频记录,并妥善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仓储企业还应做好销毁商品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商品无灭失、串换等情况发生。
公告明确,对于需要退运出境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以及需要从境外退运至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 模式出口商品,仓储企业在进行退运申报时,统一适用 “退运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4561)这一监管方式。这一规定为企业开展退运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有助于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因监管方式不明确带来的沟通成本和操作风险。这份公告由企业管理和稽查司牵头,联合郑州海关、西安海关、宁波海关、杭州海关等共同制定发布,是对跨境电商行业发展需求的积极回应。相信随着政策的逐步落实,将为跨境电商行业营造更加规范、健康的发展环境。